商業
Mercuri
債務保險約定條款
借款人(即要保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以「債務保險單」所示保險單之總保單價值準
Tercuries L
美邦人壽
Mercuries Life
商美
ance
商
備金為質,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債務保險單,並
同意乙方授權「債務保險單申請書」指定銀行處理本借款款項之撥付、清償與本息結
算等事宜,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惟透過本公司其他專案者,優先適用該專案內容。
二、借款額度以「三商美邦公司裁定申請書」約定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
商美邦
Mercu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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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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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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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借款期間自丙方撥款之日起至該保險契約消滅時為止。(甲方於借款期間亦得隨
時清償或部份清償該契約之借款本息)
價值範圍內為限。
四、借款利息於交易成功日起開始計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為止。借款利息年利
Merc
率係依乙方訂定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前開利率並同時於 ATM自動櫃員機之借款畫
面中揭露,日後如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乙方得自公布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
調整之,並應在網站或以與 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另乙方應每年至少一次於保
險單借款利息繳納通知書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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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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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借款利息每逢保單週年日應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應向乙方自行繳納,但乙方
Insura
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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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逾期欠繳之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乙方得將er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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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欠繳之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五、清償保險單借款時,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六、借款未償還前,如乙方依本契約條款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或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乙方無須
通知,得扣除未清償之借款本息。
Mercu
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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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得於借款期間內以約定方式在借款額度內,循環領用本借款金額,甲方以約
Lif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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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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