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打擊投資詐騙 TikTok臉書須設法律代表人配合防詐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080369.aspx(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8日電)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打詐新4法相關草案,其中為打擊網路平台的投資廣告詐騙,草案要求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類落地」,藉以配合台灣法律防詐,若未設置最高可罰新台幣2500萬元。
為就源防詐、溯源打詐,因此推出打詐新4法盼雙源齊清,草案重點包含制定網路業者問責機制、免責條款、增加偵查工具、增訂窩裡反條款,以及提高詐騙刑度和假釋門檻等。
近年投資廣告詐騙案居高不下,羅秉成說,打詐專法中制定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專章,規範網路平台業者、第三方支付、電商、網路連線遊戲業者,要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藉以遵守台灣法遵,因為業者收取廣告費用,若誤刊詐騙廣告,也有防詐責任,未來像是TikTok國際版、臉書、谷歌都在規範範圍內。
未來若網路平台業者違反規定,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未來將由數位部訂定子法,建立外部化、獨立化的專家審議委員會機制,認定何為情節重大。
除要求金融、電信、網路業者的防詐責任與義務外,為避免業者不敢配合政府下架詐騙廣告,草案也提供業者避風港與免責條款,未來業者若接獲警方等通知,就應該要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後續責任由政府負責;同時,業者配合政府辦案提供資料,也可免除保密義務。
至於加重刑責部分,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1/2;假釋則引入三振條款,3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准假釋。
草案此次也新增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