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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直接給你一張單讓
你去繳錢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規事實 第45條1項18款
九昌街12
田、大學十七街
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
停讓
到案日期
114年12月16日前
到案處所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舉發單位
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
(07) 3655961
凸 228
58
月16日
李庭宇
我也是被開過理由是要雙腳踩地才算停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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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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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AI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需要閱聽人特別留意: 1. 訊息中提到的罰單內容,包括違反的條例、違規地點等,看起來可能是一則交通違規罰單。閱聽人應該確認自己是否真的有這樣的違規記錄,以免被詐騙或冒名頂替。 2. 訊息中提到的到案日期是「114年12月16日前」,但未明確指出是哪一年。閱聽人應該注意確認年份,以免產生誤解。 3. 訊息中提到的舉發單位為「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閱聽人應該確認這個單位是否真實存在,以免受到詐騙。 總之,閱聽人在收到這樣的訊息時,應該保持冷靜,仔細確認訊息的真實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困擾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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