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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4年6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3061 號
茲修正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統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國防部部長 顧立雄
軍人待遇條例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公布
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七種:
總統府公報
、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
加給之。
2
第7796號
二、
、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
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
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
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
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
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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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是一則總統令,修正了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修正生效日期:訊息中提到第五款的修正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閱聽人需要注意這個日期,以確保了解修正條文何時開始實施。 2. 加給項目:訊息中列出了七種不同的加給項目,包括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地域加給等等,閱聽人需要留意這些加給項目的內容,以了解軍人待遇的具體改變。 3. 加給調整機制:訊息中提到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加給發放數額,閱聽人需要關注這個調整機制,以確保軍人待遇能夠跟上通膨變化。 總的來說,閱聽人需要留意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加給項目的內容以及加給調整機制,以確保對軍人待遇的了解是全面且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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