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有繼承的問題,您絕對不能不知道↓

【遺產律劇場】孝順子女拋棄繼承父遺產 竟害到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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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律劇場】孝順子女拋棄繼承父遺產 竟害到媽媽

62歲的阿明,年輕時和太太阿美倆人,從鄉下到台北打拼,生了一對龍鳳胎,生活雖清苦,但一家人和樂融融,打拼多年,二個小孩今年都要從研究所畢業了,讓阿明非常欣慰。 阿明10多年前買了一間房子,貸款就快要還清了。不料有一天,阿明發生車禍,送到醫院後已沒有生命跡象。阿美和二個小孩都無法接受,但造化弄人,事實終究是事實。 一個多月後,家人辦妥阿明的後事,哥哥向妹妹提到遺產的事情。 哥哥告訴妹妹,媽媽年紀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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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繼承順序與民法 1138 條相同,「與阿明弟弟平分」與民法 1144 條規定相同。因此文中阿民的子女「不拋棄繼承」,才能夠將阿明的遺產通通留在自己家以供媽媽使用。

影片裡黑板圖將配偶放在「第一繼承」其實會令讀者混淆,建議主要參考文中劉韋德律師將「血親繼承」與「配偶繼承」兩者分開的解釋。

References

民法§113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38

民法§114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4

民法§1144-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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