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cofacts-media-collection/production/image/PRXzXA/A_5n_kcCUA5QBlfqfP5wA1A_UANbxlH-eE5-_mHrIAA/webp600w?GoogleAccessId=media-uploader%40industrious-eye-145611.iam.gserviceaccount.com&Expires=1720224000&Signature=IJz395hISJClhYDEDWUDrZrosi7VbYKSC62Lxdqq%2BdwNnIsRyESfdn1qU3ftRUFcQ7k5%2BR%2FveRIK7w7MsqAmi7C8uKQgJ4nJm3WfoVvcdlcZMJF3%2BQLrkWbISYQO6EOOgdB0Dj7ejwq3M9DqmeF0pNU7r0GrcGeFTCtwdN7olLJNft3Ealuay1uP%2Bj%2FNmGTL79gd%2FBFJ30R9F2D%2B6pKQj%2BgIw5KylJcaoWjVQV48ky3zo0Zz%2BZ3Ihgy4GpFR0oUSWhU8MTIAvxyF0HgYpq4OeSS1e6OmikxzoN3yH3Px%2B6a92t0meyzVc6TtMq5kl%2BnEA%2BHcwdNxuaeAY6h%2BGVzrZQ%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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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舉發通知書
第一聯:交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
|或公司行號
地
址
違反行為
發生時間 110
說
通知單位
主管簽章
依
違反行為 高雄市三民 區
發生地點三民公園籃球場
弄
黃梓豪
人收
被通知人
簽
注意事項
違 反 事實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臺端於 10 年 月24日於上
開違規紀錄地點,經查獲未依規定佩戴口罩屬實、違反傳染病防治|
|法第 37 條第1項第6款,依同法第 70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
明 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電話
3115807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工商登記字號
年5月 20
00624
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70條第1項第3款
6 時 55 分
里察哈爾一街
樓
通知單位
賢長蕭余鱗 查報人員
警員楊廸殷
如對本舉發通知書有所疑義,請聯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疾病管制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2-1 號,
電話:07-7230250
二、本案之裁處書及繳款單將另行寄發。
中華民 國|P
8 填 製
註:本通知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被通知人,第二聯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
制處),第三聯通知單位留存
109.12.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