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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領保障證書
甲方: 旭華講師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民國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範圍內,雙方的關係確定為合作關係。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目的在於確保甲、乙雙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
權利。因此,必須遵守對所有企業法人或經營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資格的規則
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商業要求乙方應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合法經營中獲利。甲方
對本協議任何條款有最終的解釋權。
第三條有效期從
日計。
本協議受中華民國法律的管轄。
如果某個條文認為是不適用或無效的,可以在本協議的附加協議中予以更改和修正,
該條文不適用或無效不應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同時簽署的本協議的附加協議中 的更改和
修正,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旭華講師
簽定日期:
乙方:
簽定日期:
日至
手印:
年 月 日,由簽約
印章:
過去 31 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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