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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正

文山指南 郵 局
一、寄件人
局存證信函用紙
詳細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187號11樓 SECTOR
BRER
姓名:
存證信函第0072

詳細地址:臺中市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346-8號
副本
三,收件人
姓名:
詳細地址:
(本欄姓名、地址不敷填寫時,請另紙聯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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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113年11月09日與
本公司簽訂之合作協議,於113年11月1
9日單方面違反合約條款
,
故應賠償本公司合
作金及違約金共計新台幣210
000元整

上述情況有協議書 錄音以及LINE對話
記錄
且有轉帳明細為憑
特函限台端連絡徐
偉剛先生
,
並依約定應於民國113年11月
26日七日內完成還款
.
否則將自催告還款期
九 限期滿之日起
,
依民法第20條規定加計年
+
利率百分之五支法定利息 並聲請支付命令强
本存證信函共
2 頁,正本 /
份,存證費

副本 A
附件
份,存證費
張,存證費
元,
元,


加具正本
份工存證費
元,
加具副本

郵局正
15.92
日證明副本內容完全相b
年月
一、存證信函需送交郵局辦理證明爭議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之
副本,於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甲1
Ep
二、在 頁 行第



塗改
格下增刪

如有修改應填註本欄並蓋用
Ep
)
寄件人印章,但塗改增刪
每頁至多不得逾二十字,
主管 張如南
票資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
書一字,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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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AI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需要特別留意: 1. 訊息中提到的合作金額及違約金總計新台幣210,000元整,閱聽人需要注意這筆金額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其他證據或文件證明該金額的正確性。 2. 訊息中提到有協議書、錄音以及LINE對話記錄,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證據是否真實存在,以及是否能夠證明台端違反合約條款的情況。 3. 訊息中提到台端應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七日內完成還款,否則將加計利息並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閱聽人需要注意這樣的要求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支持。 總之,閱聽人在看待這則訊息時應該保持懷疑的態度,並仔細審視其中提到的各項細節,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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