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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規範〉第五條第五項如下:

(五)開發者依本點規定應取得產品使用者之同意,每半年應重新取得,並應留存軌跡紀錄。

References

〈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台財資字第1130001345號 令
法規體系: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122#:~:text=三、本規範用詞,軌號碼及發票日期%E3%80%82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規範

一、為使開發者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提供之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開發軟體產品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予產品使用者有一致性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定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之授權使用、申請審核及其相關事項,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統籌辦理。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以下簡稱API):指連結整合服務平台提供之介面以使用電子發票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122#:~:text=%E4%B8%89%E3%80%81%E6%9C%AC%E8%A6%8F%E7%AF%84%E7%94%A8%E8%A9%9E,%E8%BB%8C%E8%99%9F%E7%A2%BC%E5%8F%8A%E7%99%BC%E7%A5%A8%E6%97%A5%E6%9C%9F%25E3%2580%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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