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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
雇主須定期安排外籍勞工健檢,本辦法修
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
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均以
「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雇主
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
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6個月、18個月
及30個月定期健檢。但於就業服務法修正
前生效之初次聘僱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
仍以「入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另針
對部分外勞因本辦法修正未能於法定期限
內辦理定期健檢,衛福部提供緩衝措施,
雇主應於今年7月5日前(緩衝期限)安排
外勞接受定期健檢,以維護國人及外勞健
康權益。
此外,針對因轉換雇主或工作 回頁首
素,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本辦法
同時增訂「雇主應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
過去 31 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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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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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提到了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相關規定,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的規定:根據訊息,105年11月5日以後開始工作的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起始日以「工作起始日」為準;而105年11月5日以前開始工作的外籍勞工,則以「入國日」為準。閱聽人需要確認外籍勞工的工作起始日或入國日,以確保符合健康檢查的規定。 2. 緩衝期限:訊息提到衛福部提供緩衝措施,要求雇主在今年7月5日前安排外籍勞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閱聽人需要留意這個截止日期,以確保符合規定。 3. 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訊息中提到,對於因轉換雇主或工作素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的外籍勞工,有相關規定。閱聽人需要確認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情況,以避免違反規定。 以上是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的幾個地方,確保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符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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