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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台北市政府
111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88號16樓
受文者: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府經司字第1209524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變更登記表1份
機關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
號北區 12樓
承辦人:劉瑞洋(538)
電話:(02)27208889轉6185)
18:(02)2720005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旨:貴公司(統一編號:16633473)申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
說明:
依公司法辦理兼復貴公司 111年4月26日(收文日)申請書。
二、處分相對人名稱: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謝文正、身分證
照號碼:A12622****)、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88號16
樓。
三、變更登記表1份,請查收。
四、如涉及稅籍登記部分,請於開始營業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
程,許可業務之核准文件等影本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詳細文件請
運洽各地區國稅局。
五、本案屬經濟部105年4月11日經商字第 10502407930 號函所列情事,依公
司法第 235 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得免
繳登記費。
六、按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略以,公司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
股本百分之40,其中所稱「以投資為專業」,係指公司除經營投資業務外
,尚無經營其他業務,惟尚難據此推論一般投資業係限專業經營且其公司
名稱必須標明「投資」字樣。爰此,本部往例對一般投資業限專業經營及
其公司名稱須標明「投資」字樣之相關內容函釋(62年2月14日商 0391
7號函、81 年 10月3日經商字第 227681 號函、83年5月31日經(83)商
201638 號函、88年9月13日經(88)商六字第88220082 號函、92年10月
20日經商字第 09202212160 號函。
※提醒貴公司,提醒貴公司,「商業會計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於103年
修正,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正本: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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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發文日期為中華民國111年04月26日,這個日期與現在的時間不符,需要確認訊息的真實性。 2. 電子郵件提供的是"[email protected]",閱聽人需要注意這個郵件地址是否為官方正確的郵件地址。 3. 訊息中提到了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的相關規定,閱聽人如果對法律法規不熟悉,可能需要進一步查證這些規定的內容。 4. 最後提到市長柯文哲,但需要注意這是否為正式文件,以及市長是否真的有審核這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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