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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明明-智力投資委任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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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投資有限公司
委任託管協議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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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作合約書(以下稱「本合約」)係由智力投資有限公司(統編:12980681
與林明明先生/女士(身份證字號: P224418223
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所簽訂。
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后:
一、委任操作之交易帳戶及委任金額
乙方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由甲方支付程式使用及帳戶託管之費用,乙方支付交易
所資產_1_萬元整,自願並委託甲方全權託管代為操作,於XVM 交易所上實施交易操作
事宜,甲方借助資產1萬至乙方交易所錢包內,甲方贊助資產需於乙方盈利進帳後 1-5
個工作日內歸還。
二、雙方須遵守之規章
1. 甲方負責客戶操作後服務事宜,並負責平台上所有交易買賣之事宜。
2. 乙方應遵守交易所之規章,並配合甲方指示,不得私自操作,若私自操作導致帳戶資產
虧損亦或衍生任何事端則乙方須自行負責且賠償甲方之程式及防護網費用之損失及淨利
10%技術酬勞。反之,若甲方因操作失誤造成乙方資產虧損或無法提領之事宜,則需由甲方
賠償乙方所有损失。
3. 本合約為證明起見,甲乙雙方於首揭日期簽屬本合約一式二份,並各擲一份為憑
4. 本公司嚴禁專員與客戶私下有金錢往來關係,經查證屬實,必定嚴懲
5. 與本公司簽訂合約書後即日生效名額將保留三日
三、委任條例
乙方盈利請於進帳後1-5個工作內,給付完成甲方淨利10%的技術酬勞含資助資產,如有
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請提出相關證明,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則依甲方選擇之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進行告發,並依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
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合約書人:劉志明
甲方:智力投資有限公司 印志
聯絡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12樓之4
乙方: 林明明
連絡電話:0987793535
通訊地址:雲林縣土庫鎮南新庄8號
身分證字號:P224418223
中華民國
113
年
5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