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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
任意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前 事實
收之機
機構繳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第43條1項03款 27
日期、處
彐法定代
不到案者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24000元)
應到 58桃園市政
-記載之應
L 證明文件
.逾期未依
案處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持,以休息
30日或已逾 舉發
自動繳納罰
- 關陳述。
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
03-4502331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 賴佳萱
過去 31 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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