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彰化已有一間歌唱班被抓到,使用盜版音樂做教學,還把CD/VCD賣給學生謀利,被罰鍰30萬元!

請老師要特別注意,因使用的CD/VCD都是未經授權之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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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公開網站指出:經個人利用網際網路資源的瀏覽或下載的行為,通常是屬於著作權人授權或合理使用的範圍。但是將自行下載的網路資源作公開的利用,即使是非營利的利用行為,因為並不在著作權人授權的範圍,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仍然很高。
下載之音樂除非是標榜免費音樂,否則皆有可能侵犯智慧財產權,更遑論非合法下載進而營利。勿自行於網路下載音樂並販售才能避免受罰。

References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7&ctNode=7561&mp=1

(三)學校行政與電算中心篇

1. 學生利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著作權,學校或負責管理的電算中心,是否須負任何責任? 著作權法與其他多數的法律一樣,皆是以處罰違反法律的行為人為原則,因此,學校或電算中心只要沒有參與個別的著作權侵害行為,原則上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責任。由於網際網路之特性,許多著作未經合法授權利用的狀況,在沒有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時,往往難以確認某一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為侵害行為。例如:學生在網頁上使用他人所拍攝的照片,學校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7&ctNode=7561&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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