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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交通新制上路」目
昨晚10點有里民來跟阿裕陳情,騎機車超速竟被栽
罰「12000元」,看到當下以為眼花了,今日跟相
關單位求證後,6/1日起交通新制上路,原有超越
該路段速限60公里以上的才稱為嚴重超速,現下
修正只要超越40公里就算嚴重超速了,提醒大家
要小心駕駛呀…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將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做或向經委託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V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灰,
性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
種類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 年07月04日 19時 54分
「違規地點|臺中市太平區甲堤路476號附近往新仁
橋方向
應到案日期
112 08 A 21

重機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 違規
[通知聯〕 中市警交字第
日前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舉發
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違反 第43條第1項第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裁
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案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
處所
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
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1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緩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 07月07日填單
舉發
單位

姓名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代保管


限速4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器測照,時速85公里
超速45公里(40以上未滿60)。
太平分局
太平派出所
04 22780418
有出

未出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12000
填單人
職名章
012094
元)
元)
臺中市交通事
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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