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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國際證券投資委任契約
第九條公司之經營操作一切管理與費用由甲方負責。甲方可以對乙方
執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乙方應該立即暫停該項投資事項以
保障甲方權力。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後即期生效,本契約壹貳份雙方各執一
份為憑。
3、本合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法定規定辦理。
立契約人
甲方:金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鄭淑華
統一編號:22818701
地 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305號6樓

方:
姓名(請親簽)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契約簽訂日期: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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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包括: 1. 第九條中提到甲方可以對乙方執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並要求乙方立即暫停該項投資事項以保障甲方權力。這樣的條款可能涉及到雙方在投資決策上的權力與義務,閱聽人需要留意雙方在契約中的權益分配是否合理。 2. 第十條中提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這表示契約中可能存在一些未明確規定的事項,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未盡事宜可能對雙方權益產生影響。 3. 契約簽訂日期未明確列出,僅提到「中華民國年」,這可能導致契約生效日期不清楚,閱聽人需要確保契約日期的明確性以避免爭議。 總之,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應特別留意契約中的權益分配、未盡事宜處理方式以及契約日期等重要細節,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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