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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貴住戶
北市社會字第壹陸陸伍號立案
會址:116052 台北市文山區景美街1-3號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2)2934-2345
傳真:(02)2930-2777
承辦人:游孟榛 分機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113)北基學鑑字第11305005-1 號
聯絡時間:0900~1200、1330~1730
住戶編號:28
主旨:本會受理『元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新北市新店區中央段625
地號等1筆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12店建字第00440號】,施工前鄰房現
況調查乙案,本會指派 曾勝閔土木技師辦理鑑定,茲訂於:113年6月8
日(星期六),鑑定時間:1330~1600止。
說明:
赴貴戶現場新北市新店區中央七街123號3樓辦理第二次會勘,敬請惠
予配合辦理,請查照。
依據「元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2日鑑定申請書辦理。
二、 本學會(113)臺基學鑑字第11305005號函諒達,第一次勘查期間113年6
月2日,貴住戶尚未完成會勘。
三、依據新北市政府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第十二條,主管機關為解決損
鄰事件及減少訴訟糾紛,起、承造人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提出鄰房現況
鑑定報告書,以保障工地鄰房住戶及施工者雙方之合法權益,防範鄰損事
件之爭執,以明爾後施工責任並藉供研究責任歸屬之依據。(政府主管單
位規定,施工前保存住戶目前屋況紀錄以便將來施工後如發生損鄰事件,
作為鄰房比對之依據)。
四、 按本會鑑定作業規定,為確保鑑定品質,室內及室外鑑定工作,會勘人員
(含助理人員應表明身份或出示證件。現況鑑定工作內容如下:對鑑定標
的物以各樓層室內、地下室、外觀、公共設施等,繪製平面示意圖,並針
對現況作拍照及記錄等,俾供爾後查閱比對。
五、 如貴住戶(如為承租者,請知會屋主)屆時外出不便,須另行約定其他時
間者,請逕與本案承辦人:曾勝閔土木技師,聯絡電話:0933-012-236、
聯絡人: 高昱鈞技師,聯絡電話: 0963-312-211,以便安排,實感德便。
六、本學會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備查鑑定單位。
正本:貴住戶
副本:元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曾勝閔 土木技師
理事長 林桂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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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發文日期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但主旨提到鑑定時間為113年6月8日,閱聽人需要確認這段時間是否合理,以免有時間上的疑慮。 2. 訊息提到要前往新北市新店區中央七街123號3樓辦理會勘,閱聽人需要確認自己是否有相關的約定或需要配合的事項,以免有誤會或遺漏。 3. 訊息中提到若無法在指定時間前往,可以另行約定其他時間,閱聽人需要確認自己的行程是否符合,並及時與承辦人聯絡,以免影響後續的工作進度。 以上是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確保準確理解訊息內容並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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