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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連署。

修改的藥事法已經三讀通過了,但我們希望延後執行,因當初修改的目的是希望可以加入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而為了符合美國期待而修改藥事法,讓藥事法與美國的藥品制度一致(藥品取得許可證必須與專利制度綁在一起),但台灣文化與美國不同,這樣實施,美國大藥廠是很高興,但卻影響台灣藥業,本是犧牲台灣藥業換取台灣加入TPP,但這回美國老大哥也不加入了,但我們卻繼續推行藥事法的修法,所以我們的訴求是 "藥品專利連結之施行日,應訂於「與美國簽訂FTA」或「我國加入CPTPP 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之後",請大家幫忙連署。

台灣目前現況是,藥物許可證的發放與專利無關,由業界自行承擔風險,也就是說當我有藥品上市如果觸犯專利法,則自行負責;但現在修改的藥事法是專利連結,所謂專利連結,就是政府發放許可證與專利有關,如果原廠告發,則政府就必須延後一年才可以發藥品許可證。但學名藥廠一旦申請藥品許可證,幾乎原廠都會以訟訴的方式來延後學名藥的上市,這是原廠的策略。但美國有向對第一家學名藥廠的優惠措施,也就是說如果打贏官司,因政府延後發證,第一家申請的學名藥廠享有唯一一家學名藥六個月的市場獨占權,我們也學了美國想有一年的獨佔權,但可惜的是,台灣買藥的是醫院,並非如美國大盤商供應醫院,可以立刻馬上替換原廠藥物,台灣醫學中心會要求台廠執行進藥臨床試驗後才可換藥(因為我們的醫療環境就是只重尚原廠藥),所以一耗一年已經過了,第一家學名藥的市場專屬權是看得到吃不到了.....

藥品專利連結之施行日,應訂於「與美國簽訂FTA」或「我國加入CPTPP 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之後- 提點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分析說明 本案於107年03月16日,由衛生福利部邀請經濟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及提案人, 召開「提案人訴求釐清會議(會議發言摘要如附件)」,彙整提議訴求內容如下: 【訴求一】 推行專利連結制度之時機並不恰當,且可能對台灣產生更大傷害。 【訴求二】 專利連結制度實施時間應往後延至簽定FTA或CPTPP時。 【訴求三】 請重新評估專利連結產業經濟衝擊,作為制定配套措施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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