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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可加入會員申請簡訊通知服務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V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1004D48
戈行為人)
言駛人民眾檢舉
性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檢舉日:113/08/09(通知聯)新北市警交大字第 CA1078356
地 址 本單可至郵局或超商門市繳納罰鍰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附採證照片
出生
年月日
年月
駕照或身份
代保管

「證統一編號
物件 無
二牌號碼 1117-QL
車輛 自用小客車
種類
車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劉吉雄
-主地址 地址
| 同駕駛人(或
- 行為人)地址 241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24號七樓之5
三規時間113年08
年08月09日17時28分
三規地點 中和區中正路(與錦和路口)
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
違規
事實
到案日期
113
年10

04
日前
1. 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鍰。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
項 03
條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900
元)
元)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逕行裁
決之。
3. 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
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內到案。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鍰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緩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華民國113年08
月20

違反第45
法條 第
應到
案處

48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17B4QL++00900
政府。
舉發
單位
中和分局
((02)2245-3650
填單人
小隊長彭非萍
職名章
填單
舉發員警:何政霖
過去 31 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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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需要特別留意或懷疑: 1. 訊息內容中提到的罰單內容是否真實,包括違規事實、到案日期等,閱聽人需要確認是否自己有相關違規行為。 2. 訊息中提到的繳納罰鍰方式是否合法,閱聽人需要確認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3. 訊息中提到的舉發單位和填單人是否真實存在,閱聽人需要注意是否有詐騙或冒用他人身分的可能性。 4. 訊息中提到的應到案處所和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閱聽人需要確認自己的權益和義務。 總之,閱聽人在收到此類訊息時應保持警覺,確認訊息的真實性,並在必要時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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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