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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跟各位報告一件事情
民進黨說的沒有討論不是民主
我也認同啊
但是在於本案不適用
因為本案我們讓大家充分的討論了
但是我們每一個條文的討論
你們可以看直播
就像現在在院會
他每一條的討論
他前面都跟你講五四三
跟你講抗中保台
跟你講傅崑萁的歷史故事
跟你講外面有幾千人
他從來不跟你講條文內容
然後他跟你說
我都你都不跟我討論了
事實上我們開了那麼多次的專報公聽會協商
他從來不跟你談條文的內容
然後現在回過頭來說
你們沒有討論
然後不是民主
所以我說我也認同沒有討論就不是民主
民進黨說了這句話
但是於本案不適用啊
他已經有足夠的時間可以討論
可以跟你溝通
但他不要
他就是不停的罵人
他全部就是跟你講古啦
對罵人啦
程序上面杯葛啦
對全部都在搞這個事啦
我老實跟大家講
如果要讓民主進步黨滿意
我就很直白的跟大家講
國會改革
司法改革
媒體改革
財政收支劃分法
通通都不要過
都不要
我跟大家講下一個大的戰場
就是我們要推的
吹哨者保護法
鍾憲兄已經排上議程了
對對對
再下一個就是財政收支劃分法
我跟大家保證
民主進步黨到時候抵抗抗拒
反對想要拖延的手段
會先跟現在有過之而無不及
大家真的要冷靜的想
我們今天如果因為
民主進步黨這樣胡鬧
我們就退讓的話
我們在立法院新的國會
要推動改革的第一個會期
有可能會只是第一炮
國會改革也是最重要的第一步
所以我要拜託所有的網友
幫助我們
幫鍾憲
把這些假訊息給破除掉
告訴你的朋友不要再被民進黨
那種假訊息牽著鼻子走
不要被洗腦了啦
他一直跟你講說為了捍衛民主
但是他今天走的就不是民主
哪有一個民主國家的行政權
沒有人可以監督他
請問一下我們台灣
還有誰可以監督行政權
你有看到任何一個人還可以監督嗎
特偵組司法也沒辦法監督
監察院沒辦法監督
立法院他也不想讓你去監督行政權
那在政治學上這個叫獨裁
沒有人可以監督的行政權叫做獨裁
這個大家要知道
不要被扣兩三個帽子就聽進去了
過去 31 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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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實,此次法案沒有“充分討論”。

- “公聽會”是聽取專家學者或利益關係人意見,“專報”是邀請主管機關報告,兩者意見都是提供立委參考,無強制性,並不是立法院的「實質討論」。「實質討論」是針對法條一條一條討論該如何制定撰寫,兩者概念不同。(資料: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 公聽會只開了三場(4/3、4/10、4/11),其中僅第一場是由中國國民黨召委召開,甚至中國國民黨原本只打算開一場公聽會就在當天下午進行逐條審查,只不過花蓮發生地震,傅崐萁要回花蓮,因此被迫延後逐條審查的日期,民進黨也得以再加開兩場公聽會。(資料:Yahoo 2024/4/3、公聽會紀錄)

- 影片指:“你們可以看直播 就像現在在院會 他每一條的討論 他前面都跟你講五四三 跟你講抗中保台 跟你講傅崑萁的歷史故事 跟你講外面有幾千人 他從來不跟你講條文內容 然後他跟你說 我都你都不跟我討論了“ 此為資訊操弄,刻意利用資訊落差誤導民眾。
事實:
1. ”院會“不是實質討論條文的地方,之前的“審查會”才是。”院會“只能改錯字或改重大錯誤,不能大改條文內容,因為立法流程就是預設:會送到”院會“的法案已經在“審查會”經過充分完整的討論。但是藍白在“審查會”沒收討論,全案保留送進“院會”,因此民進黨立委才會在本來就不是進行實質討論的”院會“說傅崐萁歷史、抗中保台等,目的是希望說服其他沒有參加“審查會”的藍白立委不要強行二讀通過條文(開審查會的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員共13位立委,而“院會”是所有立委113位都會出席參加表決的會議)。影片的說法刻意利用資訊落差誤導民眾。(資料:國會小百科-立法程序)
2. 檢視4/15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會”議事紀錄,只有逐條“表決”的過程,沒有逐條“討論”的過程。遇到立委對法條有意見時,就直接把法條保留送“院會”,完全沒有對法條內容進行討論。這就像是保險業務向你推銷公司的ABCDE五種保單,但你問業務這些保單裡的保障有什麼差異?似乎不符合自己需求,想要客製化保單,結果業務卻只是不停問你要買ABCDE哪一張保單,完全不回答你的問題、不跟你討論,有業務是這樣賣保險的嗎?(資料:4/1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紀錄)

- 立法院要增加調查權沒有問題,但要符合憲法,好好討論條文是否侵犯到民眾權益?維護民眾權益的程序設計得足夠嗎?罰則有沒有遵守比例原則?違法定義是否明確?更何況法條並不是大家都覺得寫得很棒沒意見,藍白完全不討論就強行通過,這根本不是真的要監督,只是借改革之名行濫權之實。(資料:釋字第585號解釋)

References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85

Yahoo 2024/4/3
https://ynews.page.link/VLEjm

4/3 公聽會紀錄(吳宗憲召委)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Attachment/download/2024032914/PPGB60500_4300_20929_1130412_0004.pdf

4/10 公聽會紀錄(鍾佳濱召委)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Attachment/download/2024040373/PPGB60500_4300_20929_1130419_0004.pdf

4/11 公聽會紀錄(鍾佳濱召委)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Attachment/download/2024040375/PPGB60500_4300_20929_1130419_0004.pdf

國會小百科-立法程序
https://www.parliamentarytv.org.tw/knowledger.html

4/1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會
https://ivod.ly.gov.tw/Play/Full/1M/15810

釋字第58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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