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關吳茂昆先生被彈劾之一案,本院參與審查會部分委員王幼玲、趙永清、張武修、楊芳玲、林盛豐、蔡崇義,聲明如下:(監察院─監察委員新聞稿)
一、 因昨(七月四日)日調查委員未依審查會之共識要求修改,提出聯合聲明如下:二、 就違法經營商業部分:被彈劾人吳茂昆確與東華師生共同設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共同持有20%(200美元)之股份,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該公司資本額僅美金1,000美元,然足見有疏失或便宜行事,雖依其解釋係為學校申請專利所為,被彈劾人違規事證明確;且基於監院歷來處理類似案例的一貫原則,我們依例贊成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