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二、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且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二、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且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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