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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雖給予家長自行選擇並提供特定宗教、道德教育的自由,但也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以促進人權和人格尊嚴完整為目標的公立教育。家長的教育選擇,不能提供低於公立教育標準的內容。此外,國家還有義務提供對抗父權與性控制的性教育。

聯合國教育權特別報告員在2010年的報告(A/65/162)提到,國家應「提供完整的性教育」,以對抗任何形式的「父權及對性的控制」( patriarchy and control of sexuality)。該報告指出:課程應加入多元的性教育,以對抗校園的歧視和暴力,而且應使家庭參與提供完善性教育的過程,如此亦能降低來自家庭的暴力和偏見。所以,在課程裡加入多元且有助防止校園霸凌的教育,其實才符合教育權的宗旨。

References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28.html
同性婚姻的立法與家長的教育權 比較自 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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