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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說明,舊法並未明定新住民代表,為確保新住民席次,新法修正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如:本身為新住民或從事新住民服務工作的民間團體皆有機會擔任委員。此外,新住民及民間團體之遴選條件,包含具有新住民身分、長期從事新住民服務工作、有重要傑出表現或曾獲頒相關獎項,或現(曾)任新住民或性別議題相關委員會的委員等。現在許多新住民在專業及學術等各領域都有傑出表現,均會納入專家學者遴選的參考。

移民署強調,提出修正草案主要是因為目前新住民發展基金,相較於其他基金委員會人數,例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模為31億元,委員人數9-15人;就業安定基金之規模為175億,委員人數為19-29人,而新住民發展基金規模為10億元,但委員人數卻高達33人。為符合人事業務精簡的趨勢,未來將依委員的專業領域進行分組、將召會期間修正為每3個月開會1次,以提高基金行政效能,所以修正基金委員為29人,使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委員人數比為7:5:5,以達衡平。

References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153324/23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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