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天恩茶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志鑫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2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起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一、陳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天恩茶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志鑫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2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起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一、陳志
高雄陳姓男子從事茶葉經銷,沒想到竟然在2021年時以低價買進越南茶,並與台灣茶混充後在網路上販售,讓不知情的連鎖飲料店、餐飲業者等購入,案經檢調偵辦後,農業部茶改場經檢測後也證實是「境外茶」,且至少已做成17萬杯飲料成品被消費者喝下肚,檢方依詐欺罪將他起訴,陳男庭審時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因此法官判他1年徒刑、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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