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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澄清:
一、 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外交部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駐外機構進用聘用人員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與報經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計畫書辦理。

二、趙怡翔是依據上述規定,由國內遴聘至駐美國代表處的聘用人員,趙怡翔原為外交部簡任第十職等機要秘書,現聘用為駐美代表處一等諮議。

三、依據行政院101年2月16日發布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4條,「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另該通則第7條,「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目前駐美國代表處組長是為駐外機構對外交涉業務需要的對外名義,並非編制職稱,且未列職等,所以組長並非簡任第十二職等,亦非法定主管職務。外交部特此說明澄清。

References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_M_2.aspx?n=D6D997396B647A7C&sms=9C41168DD8E4EB5C&s=C9E0B6D6C3201E27

有關中國時報本(1)月13日報導「趙怡翔從未通過外交特考,便以八職等的機要秘書,破格外派擔任十二職等的組長」事,與實情不符,外交部鄭重澄清如下: -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全球資訊網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一、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外交部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駐外機構進用聘用人員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與報經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計畫書辦理。 二、趙怡翔是依據上述規定,由國內遴聘至駐美國代表處的聘用人員,趙怡翔原為外交部簡任第十職等機要秘書,現聘用為駐美代表處一等諮議。 三、依據行政院101年2月16日發布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4條,「駐外機構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_M_2.aspx?n=D6D997396B647A7C&sms=9C41168DD8E4EB5C&s=C9E0B6D6C3201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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