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草案將性別認同納入性別定義,卻沒定義性別認同。立法理由提到的《性平教育法》,定義性別認同是「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相當空泛且漫無邊際。國內有不少男跨女要求別人要從他穿的裙子和自稱的認同來叫他小姐、讓他使用女廁女更衣室及女宿,已有民眾和企業為保障女性拒絕結果被告。如今草案還要求被告自證無過失,等於製造漏洞開空白支票給人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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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可能需要閱聽人特別留意或懷疑: 1. 對於性別認同的定義:訊息中提到草案將性別認同納入性別定義,但卻指出沒有明確定義性別認同。閱聽人需要注意這種模糊不清的定義是否會導致誤解或爭議。 2. 關於性別認同的例子:訊息中提到有男性跨性別者要求別人根據他們的穿著和自我認同來稱呼他們,並使用女性設施,並指出這可能導致民眾和企業因此面臨法律訴訟。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例子是否客觀呈現了整個議題,或者是否存在偏頗或片面的描述。 3. 對於法案的批評:訊息中批評草案要求被告自證無過失,可能製造濫訴的漏洞。閱聽人需要注意這種批評是否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以及是否反映了整個法案的內容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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